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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         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         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4.         搭建科技型企业统贷平台。区财政先期安排1000万元注入统贷平台,统贷平台将资本金以及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的资金需求。统贷平台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高于统贷平台的融资成本(统贷平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基金规模暂定1亿元,全部由区财政出资。重点支持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6.         提供信用融资担保。区财政先期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注入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由其按照专项资金规模的5-10倍,为纳入高新区融资信用环境信息平台内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股东信用等类信用方式提供融资增信,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单个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类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         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支持合作银行开发“税融通”、“网络贷”等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贷产品,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区财政按照年利率1.2%给予补贴,对每家银行年补贴金额不超过90万元。

8.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企业。经审核认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每家投资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亿元。

9.         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在合作银行设立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银行按照风险准备金规模的5-10倍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对通过“创新贷”、“助保贷”等科技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区财政按照年利率3%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费补贴。

10.   企业融资成本补贴。支持企业利用融资性担保、信托、金融租赁、保险等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对上年度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通过上述机构实现融资并用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区财政分别按照年利率1%和1.5%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对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与第9条不重复享受。

11.   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后,奖励100万元;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辅导完成后,奖励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申报受理后,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后,企业用于奖励经营层人员的,总额不低于以上奖励金额的50%。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4)鼓励高新区企业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对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企业,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12.   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3.   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在确认当年给予公司团队20万元奖励。

14.   促进主体企业相关配套产业发展。鼓励主体企业为配套企业提供信用、应收账款等融资保证,区财政按照保证额的1%给予主体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5.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投产新项目、研发新产品、实现转型升级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议”原则,综合项目投入率、产值率、税收率以及影响力等情况,区财政给予企业融资政策支持。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6.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总部的,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7.   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基金在高新区注册并按程序备案(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8.   设立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在高新区发起创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高新区引导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创立,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且不为第一大出资人。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区内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19.   重点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高新区参股创业投资基金股权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原始投资额、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及相应的管理成本之和计算;参股满4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存续或退出。

20.   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3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21.   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其特点的评级和信用评价机制。高新区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奖励。

22.   加快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新设或转型为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提高科技贷款信贷风险容忍度,注重科技贷款总量和结构。高新区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不低于70%、科技贷款增长速度每年不低于15%、科技贷款比重达到50%的科技支行管理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23.   构建融合金融、科技、工商、税务等综合数据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在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高新区融资信用环境信息平台。支持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给予相关费用一定比例补助。

四、附则

24.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25.   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6.   本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贸易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7.   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申报细则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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