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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 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入区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5.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7.支持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9.对区内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其中,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0.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税务部门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仪器设备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2.培育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名)行业标准的,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新入区的在孵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鼓励企业毕业后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

15.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园区企业。

对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经认定的在区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每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0万元的补贴。

三、附则

17.本政策支持的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科技投入、研发活动等支出。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申报细则另行发布。《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高管〔2012〕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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